江苏一村民占路晒粮引车祸致司机死亡,镇政府被判赔6.85万

10月15日,记者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沭阳县吴集镇村民吕某占公路晒粮引车祸致人死亡,法院判决吴集镇政府承担15%的事故责任,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共计6.85万元;晒粮村民吕某承担20%责任,赔偿9.2万元。

占道晒粮

  去年秋天,江苏省沭阳县吴集镇村民吕某占用了家门口的半幅水泥路晾晒玉米。同村村民宋某驾驶着无证无牌的拖拉机路过晒粮路段时,见北侧半幅路面晒了玉米,便沿南半幅路面行驶,因路面太窄和处置不当连车带人掉入路南侧的深沟中。路人见状赶忙报警,警方和当地村民迅速到现场施救,但宋某还是不幸身亡。

  事故发生后,宋某家人认为吕某、吴集镇政府、县交通管理局、县公路管理站都应对宋某的死负责任,便将四者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47万余元。

 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。吕某辩称,她在水泥路北侧晒玉米虽是事实,但并没有设置障碍物,宋某无证驾驶并处置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,和她晒玉米没有关系。

  吴集镇政府答则辩称,涉案的水泥路是其牵头筹资建设的,道路建成后其委托周边的村委会负责管理。虽然吕某晒粮食占用部分路面,但所晒粮食没有超过道路中心线,路的另一边足够宋某驾车行驶,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,因驾驶不当而造成事故,事故发生是宋某自身造成的,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站同样认为,宋某的死与其并不关联。

 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,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因此,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,妨碍了车辆通行,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幅路面上行驶,掉入路南侧深沟中溺水死亡,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镇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、管理者,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、安全、通畅义务,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,镇政府对吕某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,未尽到管理义务,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对于镇政府已将该道路委托给周边村委会管理的辩解,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,法院不予采信。

  法院指出,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,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,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,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,故应减轻吕某、镇政府的赔偿责任。原告主张交通局、公路站负赔偿责任,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
  法院判决,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.05万元,由吕某赔偿6千元,由镇政府赔偿4.5千元;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3万余元,由吕某赔偿20%即8.6万余元,由镇政府赔偿15%即6.4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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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8-10-15  所属分类:支部板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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